省直预算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及会计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琼财会〔2018〕1869号),现将我省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我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户籍或在海南居住的待业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海南省学籍的在校生、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会计人员。
我省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报账员(报账
会计)属于上述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或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既从事会计工作又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照从事会计工作年度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年度孰早确定继续教育开始年度。
(二)完成海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
二、继续教育时间
(一)网络培训时间:2022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面授、用人单位培训及其他形式:全年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
(一)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应用指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减税降费最新政策与实务案例》等。
(二)培训学分:90学分。
四、继续教育形式
(一)面授培训
1.会计人员到面授培训机构(详见附件1)或市县财政局报名,了解面授培训机构课程及培训日程安排;
2.面授培训机构或市县财政局完成在“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班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
3.面授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时长为3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参加面授培训的学员每半天需签到一次,并按要求参加培训及考核;
4.面授培训审核通过后自动在平台进行学分登记,未能全程按要求参加培训和考核的不予学分登记。
(二)网络培训
1.会计人员凭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直接登录平台-选择课程-在线学习-在线考核-考核通过-学分登记,也可通过“海南会计”微信公众号相关栏目学习和考核。
2.打开“海南省会计学会”官网,点击“海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栏目,链接至平台并参照上述方法学习和考核。
(三)用人单位培训
1.在省财政厅申请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工作地在海口;
(2)中央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或省属国有企业,在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登记的、完成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其他单位;
(3)实际组织的培训内容与会计专业知识相关,且实际培训达到30学时以上。
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直接学分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满足的条件由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各市县财政局在开展用人单位培训学分登记前需将用人单位应满足的条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学分登记提交材料:
(1)《学分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hainanaccounting@163.com);
(2)参加培训会计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箱),花名册至少包含参训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且以上信息须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一致方可进行学分登记。
(3)组织培训的文件及课程安排;
(4)申请单位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省财政厅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财政部部属事业单位培训
为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社团)等在开展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自2019年起,我省会计人员参加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会计相关内容培训的,可根据实际培训时长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学分登记或由会计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平台上自行申请学分抵减。以上国家会计学院及财政部部属会计行业组织(社团)包括: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
(五)其他形式
会计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请参考《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相关内容,符合学分抵减条件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或个人申请,具体情况见附件3。
五、有关事项说明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目录的通知》(琼府〔2013〕181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教育培训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指定的面授培训或网络培训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二)会计人员选择面授培训的,必须一次性学完90学分,不得拆分学习;已在平台开课并学习的,不得选择面授培训。选择除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之外继续教育形式完成全部学分的,可直接完成学分登记,完成部分学分的,剩余学分须通过网络培训学习并考核通过。
(三)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采取省财政厅当年指定的继续教育形式补学。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将不再安排补学。
(四)在我省参加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人员,并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由省财政厅集中抵减2020年度继续教育90学分;未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并审核通过的,由本人自行申请学分抵减。
(五)关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继续教育等其他未尽事宜可咨询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