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印发2024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任务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青海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高技能人才结合实际可自主选择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完成培训、审验等工作。
二、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个科目须同时完成。
(一)公需科目。开展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心理健康、团队合作建设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培训,普及新质生产力、绿色低碳、数字技术、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治理、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应急管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等通识知识。
(二)专业科目。着重围绕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教育强国、科技强国、数字强国、网络强国、质量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农业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等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紧扣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和绿色算力等重点领域部署要求,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立足科技前沿,以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学习。
三、培训方式
公需科目:采取线上培训方式,学员登录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自主学习。
专业科目: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由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或由本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科目培训。
四、培训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至下一年。
五、时间安排
(一)备案时间(6月28日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于6月28日前完成年内组织实施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计划的备案工作,培训计划及工作方案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因没有备案造成学时无法认定的,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二)培训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自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单位印发通知之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
(三)审验时间(12月20日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验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24时,届时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个人端”和“继续教育管理端”将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后,无法进行学时提交、审验工作。
为避免因系统关闭导致学时无法提交、审验的情形,请专业技术人员于12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年内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各地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逐级审验工作;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于12月20日前须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专业课学时等数据推送至青海省“互联网+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端”。学时推送、审验不得延至下一年。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未完成或不按时提交年内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资料,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人社部门未按时进行学时审核(审验),各继续教育自主审验部门(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各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干部网络学院未按时限要求推送数据,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分别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主审验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等自行承担责任。
六、会计继续教育有关政策
(一)促进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效衔接。
1. 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含高级工)层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取得证书当年,折算当年专业课全部学时(证书获取日期以当年在技能人才工作网查询为主)。
2.高技能人才刊发与从事专业工作内容相同相近的论文、论著及各类创新成果等,计入专业课学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课折算政策计算学时。
3.高技能人才担任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纳入人社部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全国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省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纳入省级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竞赛)、市州级人社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裁判的,执裁期间每天按7个学时折算专业课学时,每年最多折算30个学时(以赛事和大赛组委会文件、聘书等为准)。
4.编写省级技能大赛(含人社部门备案的行业大赛)技术文件的编写专家,当年折算专业课30学时(以人社部门出具相关文件或聘书为准)。
(二)推进跨区域继续教育学时互认。外省(央企)来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央企)按规定完成、并经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逐级审验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我省申报职称时予以认可。中央驻青单位委托我省评审职称时,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视同完成我省继续教育学时。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取得的高一级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可一次性折算专业课的全部学时(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
(四)从党政机关交流(转任)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交流(转任)实际年限完成相应年限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
(五)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的,按参评任职年限完成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学时。
(六)按国家和我省政策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对继续教育不做要求。
(七)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满1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相应驻村年份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
(八)自202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分别提交自2020年以来近4年、3年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不连续计算,但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时要求。
(九)自2024年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执行。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确保相关单位和广大执业药师对政策的知晓率,并指导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执业药师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工作,并对学时管理、审核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十)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选派参加国家或我省组织的国情研修班,可按文件中明确的研修时间(一天按7个学时)或培训证书记载的学时折算当年公需课学时(以文件或证书为准)。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人社部门、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尽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严格执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员),各单位管理员要按照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学时推送、审核审验工作,确保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时审验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各级行业部门要全面畅通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渠道、加强培训力度;持续优化网络服务,做好新增单位和人员账号注册手续、学时管理、学时审验等工作。各继续教育基地要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培训需求预测、调查,主动研究和拟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的素质能力模型,加强课程体系、专家师资建设,大力开发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不断强化培训效果质量。
(三)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自主培训行业部门以及各继续教育基地、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要落实“月统计”制度,于每个月月底将当月培训数据推送至“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管理端”,未按要求推送相关数据,影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的,自行承担责任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各继续教育基地、各用人单位须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各类情况。对线上线下培训学时及各类学时折算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列入全国、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对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继续教育培训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地区人社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等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晓政策和信息。同时,要将继续教育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继续教育学时备案、审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走过场”、“审核一键推送”行为。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