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单位:
为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时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形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参见附件《山西省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
登记学分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已通过“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完成个人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当年度学分登记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会计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六、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晋财会〔2018〕43号)所列各项禁止行为。
(一)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经所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具有相应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二)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会计之星”网站或各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指导监督,加强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考核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面授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所登记的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师协会应在培训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取得学分人员名单及实证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省财政厅。
七、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办理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按时参加学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山西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0
附件
山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和登记工作,更好地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对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及登记方式明确如下:
一、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参加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网络培训,可登录“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选择“继续教育”菜单,或通过个人账户界面,进入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自主选择继续教育机构及课程,完成学习和考核,取得相应学分;
(二)参加在属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每学时(单位学时时长45分钟,下同)折算为3学分,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行业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四)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等选拔培养考试,或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且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时间为准;
(六)参加财政部、省财政厅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及知识更新计划等,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七)参加属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天累计不超过10学时,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竞赛,获得奖项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竞赛举行时间为准;
(十)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时间为准;
(十一)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项日期为准;
(十二)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十三)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高端人才选拔等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开展工作年度。
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学分计量标准,通过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学分登记。
前述继续教育方式第(一)项学分由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登记。
第(二)项学分由属地财政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项学分由省财政厅登记。
第(四)项学分,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由省财政厅登记。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成绩公布后90天内,登录“会计之星”网站个人界面,点击“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登记申请”菜单,上传证明文件,经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登记。
第(五)至(九)项学分,省级(含)以上的培训、考试、会议、竞赛等由省财政厅登记,省级以下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登记。
第(十)至(十三)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应学分90天内,登录“会计之星”网站个人界面,点击“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登记申请”菜单,上传证明文件,经属地财政部门确认后登记。具体上传文件如下:
第(十)项:会计类专科以上院校学生证,包含姓名、专业、入学时间、学籍注册情况等内页;毕业证或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考试成绩单。
第(十一)项:加盖项目组织部门公章的研究课题结项通知书,包含课题题目、结题时间、项目类别、参与人等。
第(十二)项:论文发表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及论文页。
第(十三)项:书籍封面及印有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相关页。